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