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