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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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