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