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