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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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