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