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