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