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