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