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