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