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