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