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