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