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