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