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