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