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