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
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
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