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计划、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包括施工力量、各种建筑材料、水、电、气等),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纳入企业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资金,由合营企业的开户银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所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五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购买的物资,其供应渠道如下: 第五十九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第六十条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按下列办法办理: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和所需服务,其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实行按质论价,收取人民币。合营企业制订的产品销售价格,应报… 第六十七条 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生产、供应、销售的统计表,报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