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和所需服务,其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金、银、铂、石油、煤炭、木材六种原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贸部门提供的国际市场价格计价,以外币或人民币支付。

购买中国的外贸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或进口商品,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以外币支付。

购买用于生产在中国国内销售产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车辆用油和除本条(一)、(二)项所列外的其他物资的价格,以及为合营企业提供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广告等收取的费用,应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以人民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