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实行按质论价,收取人民币。合营企业制订的产品销售价格,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合营企业自行制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