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所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计划管理部门,不对合营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