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复议参加人 第十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权利共有人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复议的,行政复议处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参加复议,并可追加为复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局是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律师或者经行政复议处许可的其他公民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