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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复议处履行下列职责: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受理复议案件;

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

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受专利局局长委托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