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四章 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律师或者经行政复议处许可的其他公民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