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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权来源: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一般应当由激励对象直接持股。 第二十条 企业以股权出售或者股票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在按期足额缴纳相应出资额(股款)前,不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 大型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10%。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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