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一般应当由激励对象直接持股。 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直接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发生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