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以股权出售或者股票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在按期足额缴纳相应出资额(股款)前,不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