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大型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10%。

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