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权来源:

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