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