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 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 二、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三、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四、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第三部分 费用的收取 五、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 (一)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二) 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的一定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得大于100…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四) 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该项费用在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 (五) 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该比例每年不得超过2%。 (六) 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 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退保费用的收取不得高于投保人持有单位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单位价值的以下比… 第1行 第2行 第3行 第4行 第5行 第6行 第7行 六、 对于期交保费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设定最低基本保费和最高基本保费。 七、 基本保费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之和,不得超过《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规定的20年期死亡保险附加费用率的上限。 八、 趸交保费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之和,不得超过10%。 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投资连结保险保单的,所有有效期交保单的基本保费之和不得高于投保人首次按照本规定选定的基本保费。 第四部分 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十、 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其利益不受影响; 十一、 评估投资账户时,应包括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当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对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预提税金应为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对于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预提税金为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十二、 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其中买入价是客户保费进入投资账户的那部分资金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卖出价是客户因部分领取,退保或满期给付等原因退出… 十三、 保险公司应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 十四、 对于每个投资账户,投资账户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所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当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时,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的大者。 第五部分 责任准备金 十五、 责任准备金可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 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个人投资账户价值。个人投资账户价值使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 为确保将来对个人投资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公司精算责任人应遵循一般被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其提取方法。 提取方法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的方式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 预期在将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个人投资账户以外的现金流; 2、 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将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1) 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n-1 (2) 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n (3) 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十六、 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 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进行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进行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别,经保监会批准后,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二) 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责任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