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3年) 第三部分 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3年)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费用的收取 五、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 (一)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二) 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的一定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得大于100…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四) 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该项费用在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 (五) 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该比例每年不得超过2%。 (六) 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 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退保费用的收取不得高于投保人持有单位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单位价值的以下比… 第1行 第2行 第3行 第4行 第5行 第6行 第7行 六、 对于期交保费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设定最低基本保费和最高基本保费。 七、 基本保费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之和,不得超过《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规定的20年期死亡保险附加费用率的上限。 八、 趸交保费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之和,不得超过10%。 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投资连结保险保单的,所有有效期交保单的基本保费之和不得高于投保人首次按照本规定选定的基本保费。 四、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