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当主动发送本台呼号;在发信过程中应当至少每10分钟发送本台呼号1次。 第三十四条 在他人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上进行发射操作或者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业余无线电台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说明》…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注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同时注销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在注销5年后可以另行指配。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