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注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同时注销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在注销5年后可以另行指配。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注销后1年内,设置人又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注销后1年内,设置人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可以申请使用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应当事先征得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设置人应当在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后1个月内,向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