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三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三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应当记入电台日志。 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