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当主动发送本台呼号;在发信过程中应当至少每10分钟发送本台呼号1次。

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