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三章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 第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者所涉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由1名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所涉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合议… 第十二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调解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开展调解: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解。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由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中止原因消除后,依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调解,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