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调解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开展调解:

核实身份并告知权利义务。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调解纪律,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等。

查清事实。调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问询、质证、查看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查清案件事实。

调解与处理。调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现场调解、电话调解、书面调解、在线调解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同一案件中可以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方式。组织现场调解的,应当在调解3个工作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调解员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参加现场调解的,应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申请改期。案件由合议组开展调解的,由合议组组长主持调解过程。

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简要记载调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协商事项、当事人意见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