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由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中途要求中止调解的;

专利权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