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国结算以证券账户为基础核算单位计算下列保证金应收金额,并按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一)履约保证金,即为保证结算参与… 第二十一条 国债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其预发行交易保证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一)履约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履约保证金=Σ每个证券账户单边头寸成交金额×履约保证金比例;(二)价差… 第二十二条 国债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其预发行交易保证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一)履约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履约保证金=Σ每个证券账户单边头寸成交面值×履约保证金比例;(二)价差…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保证金,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标准。对于中国结算收取的保证金部分,证券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取。对于额外收取的保证金部… 第二十四条 中国结算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取和返还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数据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发送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将保证金存放于结算参与人价差保证金账户,与该账户内其… 第二十五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期间,中国结算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核算应收保证金金额并于次日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于国债预发行交易交收日交收完成后返还。如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