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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国结算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取和返还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数据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发送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将保证金存放于结算参与人价差保证金账户,与该账户内其它保证金分别核算。中国结算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对价差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应计利息于结息日的次日记入价差保证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