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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期间,中国结算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核算应收保证金金额并于次日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于国债预发行交易交收日交收完成后返还。如果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且证券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违约金额,中国结算将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保证金以弥补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