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增资发行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的行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条 申请公募增发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第四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募增发,必须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意见,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按规定对该发行项…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按下列程序申请核准公募增发: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审慎地作出发行当年的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作出敏感性分析与说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预测… 第八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应按照《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参照《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指引(试行)》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 在获准发行后,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应组织市场推介活动,在不超越招股意向书的范围内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情况。主承销商应组织承销团成员为本次发行出具研究分析报告,并应遵…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