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公募增发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股以上时)的公司;

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